《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系、部、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花园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其它大型活动。

第二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主管部门。

第三条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系、部、处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一)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措施指导和届时安全保卫工作。

(二)校内其它大型活动应由各院系、部、处的负责人审批后、提前三天通知校保卫处,保卫处及时组织安排安全保卫措施。

(三)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部门应提前10日向校办报告、经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在接到批准通知5日内,要做好有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活动举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处处理。

第六条对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大型活动,保卫处视情况派人维持治安秩序,经批准举办的5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义务向校长或有关校领导提出建议,终止或调整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出售入场券的;(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