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各院系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条对学生安全教育应作为一项经常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应贯穿于学生大学四年学习生活期间,特别在社会政治敏感期和节假日适时进行、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各院系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落实到辅导员。各院系学生工作副主任主要负责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需经学校领导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和财务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