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火门(窗)、疏散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等固定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等可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四条 配发或设置在各单位、各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管辖单位或部门有保管和维持其完好的责任和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管辖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责任单位、部门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要经常对负责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该单位、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凡非火警(灾)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内教室、走廊、门厅、楼梯间、休息平台等公用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由本单位负责。租赁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由出租方负责。以上责任单位要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微型消防站的管理由安全工作处负责;系统维护、维修由维保公司负责;消防供水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安全工作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对过期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更新。同时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驻校内各公司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维修、更新进行督导检查。

第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需要变更,应报安全工作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在非火警火灾情况下使用或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 严禁在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堆放物品和杂物;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施工、配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主管部门要将关于消防设施、器材的审批、验收资料,相关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操作规章等资料移交给安全工作处。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安排全校(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增配、更新、维修,负责办理过期设施、设备的报废手续,负责编制消防设施、器材增配、更新、维修年度经费预算,负责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维保经费的审查、核拨。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消防供水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的审查、核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校消防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各单位、各部门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情况。安全工作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全面检查。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防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建立健全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对检查中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管理责任人每天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消防机关、安全工作处下达的整改要求要认真落实,积极整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工作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损坏、丢失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校保字〔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