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安全工作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打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骑车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
第十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电动车管理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十五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在校门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如运钞车、120、110等特种车辆)可以不登记。学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经批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登记并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和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个人机动车须凭工作证、行驶证到安全工作处登记,申领《出入证》或蓝牙卡。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车主本人应提出申请,有关业务部门加盖公章,经安全工作处审批后办理《出入证》或蓝牙卡。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无校园《出入证》、卡的机动车原则上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须有院(系)、处(部、室)等相关部门出具《出门证》,由门卫检查《出门证》后方可通行。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等无停车标识区域、禁停区域严禁停车。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向学校超市、食堂等供货的保障车辆及大型施工货运车辆须在校内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4月30日—9月30日:7:30—8:30、11:30—12:30、14:00—15:00、17:30—18:3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7:30—8:30、11:30—12:30、13:30—14:30、17:00—18:00)以外的时间进入学校,进入学校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墩、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管理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安全工作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二条 安全工作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工作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收回校内通行证、卡;对违停车辆做出贴条警示;加锁暂扣;对违规的教职工向所在院(系)、部门予以通报;禁止进入校园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追逐嬉戏的;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校保字〔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