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22    浏览次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是秦皇岛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工作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学校与各二级单位每年都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学校各级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大学生服务中心对物业管理部门、餐饮部门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有监督检查落实职责;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基建工程承包单位及其他租借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落实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根据消防法规和校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和二级责任单位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经常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 大学生服务中心是学校用电、用气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用气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铺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须经大学生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大学生服务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部位、实验室等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学校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安全工作处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等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学校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各二级单位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要对本单位辖区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馆及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十九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列明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合同副本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大学生服务中心协同安全工作处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施工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列明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制定消防安全工作预案并报安全工作处审核,安全工作处经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认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安全工作处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防火检查制度

3.防火巡查制度

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5.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

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